日前,为进一步推动企业完善管理制度,提升现代化治理能力,增强高质量发展水平,浙江省经济和信息化厅印发《浙江省管理现代化企业评选管理办法(试行)》,自印发之日30日后施行,原《浙江省管理对标提升标杆企业评选暂行办法》同时废止。
(一)基本条件
申报企业应满足以下基本条件:
(二)评选标准
评选标准涵盖六个维度:
管理现代化企业评选工作原则上每两年开展一次。符合基本条件的企业自愿按照当年度省经信厅的申报通知要求开展自评,并通过线上平台提交申请材料。县(市、区)经信部门初审后择优向设区市经信局推荐;设区市经信局复审后推荐至省经信厅。省经信厅建立多维度量化加权综合评审体系,组织专家评审,结合省级相关部门意见、实地核查情况开展综合评价。经公示无异议的,认定为管理现代化企业,颁发证书,证书有效期为2年。
省经信厅对认定的管理现代化企业实行动态管理。获得称号的企业应在每年6月30日前通过线上平台更新企业信息。一年未及时更新的,由省经信厅发出提醒并纳入观察名单;连续两年未更新的,取消其称号。
证书到期后由省经信厅组织复核,并视情开展实地抽查。复核通过的,有效期延长2年;未通过复核的,取消其称号。
管理现代化企业若发生重大安全、质量、环境污染等事故,或出现严重失信、偷漏税等违法违规行为,或被发现存在资料造假等情形,经核实后立即取消其称号,3年内不得申报。
省经信厅构建管理现代化企业联系服务长效机制,支持企业参加“浙商薪火”“他山之石”等培训活动。支持管理现代化企业申报浙江省雄鹰企业、链主企业、单项冠军企业、制造业总部领军企业等。各地应创新政策工具,对管理现代化企业给予资源要素、人才等政策支持。
信息来源:浙江省经济和信息化厅
发布日期:2026年10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