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为支持科技创新和制造业发展,做好2026年度享受增值税加计抵减政策的先进制造业企业名单制定工作,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先进制造业企业增值税加计抵减政策的公告》及《工业和信息化部办公厅 财政部办公厅 国家税务总局办公厅关于2026年度享受增值税加计抵减政策的先进制造业企业名单制定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等要求,杭州高新区(滨江)经济和信息化局发布通知,就有关事项明确如下。
先进制造业企业是指高新技术企业(含所属非法人分支机构)中的制造业一般纳税人。高新技术企业是指按照《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规定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
(一)企业应在2026年内具备高新技术企业资格,且2025年1月1日至12月31日期间,研发支出、研发人员、高新技术产品占比符合高新技术企业条件。
(二)企业从事制造业业务相应发生的销售额合计占全部销售额比重50%(不含)以上。制造业行业属性判定参照《国民经济行业分类》中“制造业”门类(C类)。
(三)企业申请进入名单前36个月未发生骗取留抵退税、出口退税或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情形,未因偷税被税务机关处罚两次及以上。
(一)已在2025年度名单中且高新技术企业资格仍有效的企业:可于2026年9月起每月1日至10日提交申请,截止时间为2027年4月10日。
(二)新申请进入2026年度名单的企业:可于2026年10月起每月1日至10日提交申请,截止时间为2027年4月10日。
(一)高新技术企业资格在2026年全年有效的企业,享受政策时间为2026年1月1日至2027年4月30日。
(二)高新技术企业资格在2026年内到期且未在2026年内取得新的资格的企业,享受政策时间为2026年1月1日至12月31日。
(三)高新技术企业资格在2026年内到期并在2026年内取得新的资格的企业,以及2026年新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享受政策时间为2026年1月1日至2027年4月30日。
企业登录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网(http://www.innocom.gov.cn/)提交申请材料,一次申报且审核通过后按规定时限享受政策。
总分支机构间、同一控制下的企业间发生应税交易,取得的进项税额不得计提加计抵减额。享受政策的企业将原材料、半成品销售给另一企业加工为半成品或者产成品后进行回购的,应当仅就半成品或者产成品加工费部分的进项税额计提加计抵减额。
企业发生更名、整体迁移或与认定条件有关重大变化的,应根据相关规定向所在地区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机构报告相关情况并办理手续,并在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网完成相关信息变更后再申请享受政策。
信息来源:杭州高新区(滨江)经济和信息化局
发布日期:2026年9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