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浙江省经济和信息化厅、省财政厅、国家税务总局浙江省税务局联合发布通知,根据《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和《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指引》有关规定,正式启动2026年度全省高新技术企业申报认定工作。
(一)申请认定时已注册成立一年(满365个日历天数)以上的浙江省居民企业。
(二)2023年认定的高企,其证书有效期至2026年,可按本通知规定再次提出认定申请。
认定高新技术企业须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一)企业通过自主研发、受让、受赠、并购等方式,获得对其主要产品(服务)在技术上发挥核心支持作用的知识产权的所有权。
(二)对企业主要产品(服务)发挥核心支持作用的技术属于《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规定的范围。
(三)企业从事研发和相关技术创新活动的科技人员占企业当年职工总数的比例不低于10%。
(四)企业近3个会计年度(2023-2025年度)的研究开发费用总额占同期销售收入总额的比例符合要求:2025年度销售收入小于5000万元(含)的企业,比例不低于5%;销售收入在5000万元至2亿元(含)的企业,比例不低于4%;销售收入在2亿元以上的企业,比例不低于3%。其中,企业在中国境内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总额占全部研究开发费用总额的比例不低于60%。
(五)2025年度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占企业同期总收入的比例不低于60%;2025年度主要产品(服务)收入之和在企业同期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中超过50%。
(六)企业创新能力评价应达到相应要求。
(七)企业申请认定前一年内未发生重大安全、重大质量事故或严重环境违法行为。
2026年度申报工作不设具体批次,企业自本通知发布之日起即可开始申报。县(市、区)级主管部门推荐上报截止时间为8月31日。省级于9月统一安排评审;未通过评审的,9月底前统一组织复评;未通过复评且符合异议处理条件的,10月统一安排异议处理。
(一)企业申报:企业需及时登录浙江政务服务网(https://qyyffw.kjt.zj.gov.cn/fwzxpc/),通过“企业培育”场景进入“高新技术企业业务入口”,按照“申报指引”自主完成申报。
(二)地方审核:县(市、区)级主管部门登录“浙江省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系统”,对企业申报材料及中介机构资质开展形式审查;会同有关部门审查企业是否发生过重大安全、重大质量事故或严重环境违法行为;将推荐汇总表及守法规范证明材料加盖科技、财政、税务三部门印章后在线上传。
(三)实地核查:县(市、区)级主管部门对2026年新申请认定企业,全部开展实地核查;对申请重新认定企业,抽取不低于10%比例开展实地核查。设区市主管部门须抽取部分申报企业开展实地核查。
(一)企业须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有效性负责,须同时在“国家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网”和“浙江省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系统”中上传合规的申报材料。涉密企业应做脱密处理后提交。
(二)申报企业拥有的有效知识产权不得全部为2026年当年获得,且须对申报的主要高新技术产品(服务)发挥核心支撑作用;知识产权证书须提供正反面完整文本。
(三)申报企业应核对企业所得税申报表中所属行业、总收入、研发费用支出及加计扣除等信息,确保与财务审计报告、专项审计报告相关数据逻辑关系合理。
(四)营业执照等企业注册登记证件、专利证书等企业知识产权证件实行告知承诺制,企业可自主选择是否适用。
(五)首次评审未通过的企业,如需参加复评,可根据专家意见修改完善申报材料,在规定时间内提交复评申请;未通过复评且符合异议处理条件的,可提出异议处理申请。
(六)各申报企业自行选择符合条件的中介机构出具相应的专项审计报告或鉴证报告,并在系统内提交中介机构证明材料。2026年度新申报的企业,提交的审计报告应当为从注册会计师行业统一监管平台下载的已赋码审计报告电子版原件。
市、县(市、区)主管部门应引导企业运用“企业培育”场景中的“政策告知”“智能评测”“辅助申报”“云端培训”等功能模块。全省高企申报认定采用无纸化方式,严禁各地收取企业纸质材料。
加强市、县(市、区)科技、财政、税务等主管部门联动,完善申报审核协同机制。县(市、区)主管部门应加强与同级应急管理、市场监管及生态环境等部门协作,统一为企业核查并出具相关证明材料。设区市主管部门应建立高企认定“回头看”机制。
市、县(市、区)主管部门应加强会计师事务所、税务师事务所资质审核,加强高企认定管理工作关键环节和重点岗位的廉政风险防控。
省技创中心:0571-88229695
信息来源:浙江省经济和信息化厅、省财政厅、国家税务总局浙江省税务局
发布日期:2026年7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