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有关市、县(市)财政局、经信局:
为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关于加快建设创新浙江,因地制宜发展新质生产力,推动科技创新和产业创新深度融合的决策部署,支持深入实施“415X”先进制造业集群培育工程,加快推进新型工业化,打造全球先进制造业基地,根据《浙江省工业与信息化发展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浙财建〔2025〕198号)有关规定及预算管理要求,现下达2026年省工业与信息化发展财政专项资金(以下简称“省级专项资金”),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资金下达规模
根据《浙江省财政厅关于提前下达2026年省工业与信息化发展财政专项资金的通知》(浙财建〔2025〕182号),已提前下达2026年省级专项资金122400万元,本次下达49300万元,合计下达171700万元。同时,因以前年度6个产业链协同创新项目未按计划完成,收回补助资金5300万元,进行重新分配。相应追加(减)有关市、县(市)2026年度“2150517产业发展”支出预算指标,具体金额见附件1。
二、资金支持重点
此次下达的省级专项资金采用竞争法和因素法相结合的方式,聚焦“415X”先进制造业集群建设行动、持续深化制造业“腾笼换鸟、凤凰涅槃”攻坚行动、产业基础再造和产业链提升工程、未来产业和人工智能产业发展实施意见,重点支持以下领域(具体按业务指导文件要求安排使用):
- 新兴产业集群强链补链:包括产业链协同创新项目和“415X”集群新质生产力项目,分别依据浙经信投资〔2025〕337号、浙经信产业〔2025〕328号及后续公布的项目名单通知落实。
- 生产制造方式转型示范项目计划:涵盖工业领域设备更新示范项目和制造业数字化转型示范项目,分别依据浙经信投资〔2025〕312号、浙经信产数〔2025〕325号及后续公布的实施名单通知落实。
- 首台(套)产品:包括首台(套)装备、首批次新材料、首版次软件的认定奖励、应用奖励和保险补偿,依据2025年度相关申报通知及公布的名单落实。
- 未来产业先导区培育:依据《未来产业先导区财政专项激励实施指南》(浙经信未产〔2024〕199号)及后续公布的攻坚任务揭榜名单、项目中期实施进展情况通知落实。
- 中试平台建设:依据《浙江省现代化中试平台建设管理办法(试行)》(浙经信高新〔2026〕52号)及首批省级中试平台名单、建设任务书要求落实。
- 制造业创新中心建设:依据《浙江省制造业创新中心建设管理办法》(浙经信高新〔2026〕48号)及2026年度培育建设名单通知落实。
- 工业互联网平台建设:依据《关于组织申报2026年度省级重点工业互联网平台项目的通知》(浙经信设施〔2025〕302号)及公布的项目名单通知落实。
- 历史经典产业传承创新:包括生产制造方式转型示范项目和传承创新工作室建设,分别依据浙经信消费〔2025〕330号、浙经信消费〔2026〕39号及浙经信消费〔2024〕245号、浙经信消费〔2025〕53号等文件落实。
- 省级医药储备:依据《浙江省省级医药储备管理办法》(浙经信消费〔2022〕52号)及2026年度储备计划通知落实。
上述政策的项目管理办法(含工作指南)等有修订的,从其规定。
三、资金拨付与使用要求
各地财政、经信部门要加强协调配合,按照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和项目申报通知等有关规定,以及落实“8+4”经济政策体系有关工作要求,积极优化申报条件,结合本地产业发展实际,按照“能早则早、能快则快”原则尽快组织专项资金项目申报、审核工作,及时将扶持资金拨付到有关企业(单位)。
- 对于支持对象和金额均已明确的事后补助资金,原则上应自收到资金下达文件后30日内拨付到项目承担企业(单位)。
- 对于省级未明确具体支持对象和金额(标准)的专项资金,市县经信部门应会同财政部门,按照省级文件有关要求和职责分工,结合本地实际,原则上在30日内研究制定专项资金使用方案,尽快按规定程序组织企业(单位)申报,并做好项目审核、公示等工作。
- 对确需根据项目实施情况按进度(分期)拨付的补助资金,省级已有相应操作细则的,从其规定;省级无相应操作细则的,市县经信部门会同财政部门可在依法合规前提下制定有关操作细则等明确资金拨付。
- 对于年底前因项目不具备资金拨付条件导致专项资金结转下年度的,各地主管部门应会同财政部门及时报省经信厅、省财政厅备案或审核。
四、预算绩效管理
各地要按照国家和省全面落实预算绩效管理要求,建立健全专项资金使用管理、监督管理和跟踪问效制度,根据绩效目标(详见附件2、3)组织开展绩效监控和绩效自评,确保资金使用规范,不断提高资金使用绩效。省经信厅将会同省财政厅根据专项资金预算绩效管理制度要求,组织实施绩效评价或开展重点评价,评价结果作为下一年度预算资金分配的重要依据。
来源:浙江省财政厅、浙江省经济和信息化厅
日期:2026年3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