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出台新规 梯度培育重点企业研究院和企业技术研发中心

发布时间:2026/03/19 来源:宁波市科学技术局 分类:政策发文类

为强化企业科技创新主体地位,建立健全企业研发机构梯度培育机制,宁波市科学技术局正式印发《宁波市重点企业研究院、企业技术研发中心建设与认定管理办法》。 该办法明确了市重点企业研究院和市企业技术研发中心的申报条件、认定程序、运行管理及支持政策,旨在推动科技创新与产业创新深度融合,完善全市技术创新体系。

根据《浙江省重点企业研究院、企业研究院建设与管理办法》及《宁波市科技创新投入机制改革实施方案》等文件精神,新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相关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功能定位:两类机构各有侧重

申报条件:量化指标明确
(一)申报市重点企业研究院需同时满足:

  1. 基础要求:原则上应已建有市企业技术研发中心或市企业研究院。
  2. 营收门槛:上年度营业收入不少于1亿元(农业类企业不少于2000万元)。
  3. 研发投入:上年度研究开发费用占同期营业收入的比例不低于4%,或研究开发费用不低于3000万元(农业类企业不低于500万元)。
  4. 创新能力:创新能力评价得分达60分以上。
  5. 信用记录:近一年未发生重大安全、质量事故及严重环境、知识产权、税务、科研失信等不良行为。

(二)申报市企业技术研发中心需同时满足:

  1. 主体资格:应为经市级以上科技管理部门认定的科技型中小企业、高新技术企业、瞪羚之星企业,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制造业单项冠军企业等。
  2. 研发投入:上年度研究开发费用占同期营业收入的比例不低于5%(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企业、医药制造业企业不低于6%,农业类企业不低于3%),或研究开发费用不低于300万元。
  3. 创新能力:创新能力评价得分达60分以上。
  4. 信用记录:近一年未发生重大不良行为。

认定程序:规范化与数字化并举

  1. 企业申报:编制《宁波市重点企业研究院/企业技术研发中心建设申报书》及实施方案,通过“宁波科技大脑-科技计划项目申报管理系统”提交。
  2. 属地初审:各县(市、区)科技局、开发区科技管理部门对材料进行初审并推荐。
  3. 专家评审:市科技局牵头组织专家评审,必要时开展实地核查,择优确定认定名单并公布。

命名规则

运行管理:动态评价与退出机制

支持政策:多维度激励

此次《宁波市重点企业研究院、企业技术研发中心建设与认定管理办法》的出台,标志着宁波市企业研发机构建设进入梯度化、规范化新阶段。通过明确的量化标准、动态管理和多维度支持,将有效激发企业创新活力,为全市经济高质量发展注入强劲动能。

(本文信息来源:宁波市科学技术局,发布日期:2026年3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