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强化企业科技创新主体地位,建立健全企业研发机构梯度培育机制,宁波市科学技术局正式印发《宁波市重点企业研究院、企业技术研发中心建设与认定管理办法》。 该办法明确了市重点企业研究院和市企业技术研发中心的申报条件、认定程序、运行管理及支持政策,旨在推动科技创新与产业创新深度融合,完善全市技术创新体系。
根据《浙江省重点企业研究院、企业研究院建设与管理办法》及《宁波市科技创新投入机制改革实施方案》等文件精神,新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相关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功能定位:两类机构各有侧重
- 市重点企业研究院:主要任务包括集聚整合创新要素、组织开展科技创新(聚焦前瞻性技术研究和科技攻关)、支撑企业持续发展以及引领行业技术进步(如参与标准制修订、面向行业开展技术培训等)。
- 市企业技术研发中心:主要任务聚焦于开展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研发、加快科技成果转化、引进和培养科技创新人才。
申报条件:量化指标明确
(一)申报市重点企业研究院需同时满足:
- 基础要求:原则上应已建有市企业技术研发中心或市企业研究院。
- 营收门槛:上年度营业收入不少于1亿元(农业类企业不少于2000万元)。
- 研发投入:上年度研究开发费用占同期营业收入的比例不低于4%,或研究开发费用不低于3000万元(农业类企业不低于500万元)。
- 创新能力:创新能力评价得分达60分以上。
- 信用记录:近一年未发生重大安全、质量事故及严重环境、知识产权、税务、科研失信等不良行为。
- 放宽条件:国家和省级人才工程、市顶尖人才、市甬江人才工程等重点科技人才创办的企业,可适当放宽营收和研发投入条件。
(二)申报市企业技术研发中心需同时满足:
- 主体资格:应为经市级以上科技管理部门认定的科技型中小企业、高新技术企业、瞪羚之星企业,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制造业单项冠军企业等。
- 研发投入:上年度研究开发费用占同期营业收入的比例不低于5%(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企业、医药制造业企业不低于6%,农业类企业不低于3%),或研究开发费用不低于300万元。
- 创新能力:创新能力评价得分达60分以上。
- 信用记录:近一年未发生重大不良行为。
认定程序:规范化与数字化并举
- 企业申报:编制《宁波市重点企业研究院/企业技术研发中心建设申报书》及实施方案,通过“宁波科技大脑-科技计划项目申报管理系统”提交。
- 属地初审:各县(市、区)科技局、开发区科技管理部门对材料进行初审并推荐。
- 专家评审:市科技局牵头组织专家评审,必要时开展实地核查,择优确定认定名单并公布。
- 创新机制:市科技局探索推进市企业研发机构“无感申报、免审即评”试点。
命名规则
- 重点企业研究院:一般采用“宁波市+依托企业字号+核心研发方向+重点企业研究院”的形式命名。
- 企业技术研发中心:一般采用“宁波市+依托企业字号+核心研发方向+技术研发中心”的形式命名。
运行管理:动态评价与退出机制
- 动态管理:市重点企业研究院原则上每三年组织一次运行绩效评价,评价结果分为优秀、良好、合格、不合格。评价不合格的给予一年整改期。
- 资格取消:存在提供虚假材料、连续两年研发投入未达标、评价不合格且整改后仍不合格、发生严重违法行为的,将取消资格。取消后三年内不再受理其依托企业的认定申请。
- 重要变更:发生更名、并购重组等重要变化,需在规定时间内报市科技局备案。
支持政策:多维度激励
- 项目支持:支持建有市企业研发机构的企业牵头承担市级及以上科技计划项目,推动首席专家入选市科技攻关专家库。
- 人才交流:鼓励与高校院所开展人才交流,推广“科技副总”“产业教授”机制。
- 联动支持:鼓励有条件的县(市、区)对新认定的市企业研发机构给予针对性政策支持。
- 升级通道:评价优秀、良好的重点企业研究院,将支持其申报建设省级以上企业研发机构。
此次《宁波市重点企业研究院、企业技术研发中心建设与认定管理办法》的出台,标志着宁波市企业研发机构建设进入梯度化、规范化新阶段。通过明确的量化标准、动态管理和多维度支持,将有效激发企业创新活力,为全市经济高质量发展注入强劲动能。
(本文信息来源:宁波市科学技术局,发布日期:2026年3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