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出台制造业创新中心建设管理办法 最高给予3000万元支持

发布时间:2026/03/18 来源:浙江省经济和信息化厅、浙江省财政厅 分类:政策发文类

为加快推进科技创新和产业创新深度融合,完善制造业创新体系,浙江省经济和信息化厅、浙江省财政厅联合印发《浙江省制造业创新中心建设管理办法》。 该办法明确了省级制造业创新中心的申报条件、建设流程、运行管理、评价评估及支持政策,旨在通过培育一批面向制造业重大需求的新型创新载体,为全省制造业高质量发展和全球先进制造业基地建设提供战略支撑。

一、功能定位:关键共性技术研发与转化的枢纽
根据《办法》,浙江省制造业创新中心(以下简称“创新中心”)属于省级科技创新平台基地,是推动科技创新与产业创新深度融合的关键环节。其核心功能是面向制造业发展重大需求,以关键共性技术研发供给、转移扩散和首次商业化为重点,由行业龙头企业、产业链上下游骨干企业、科研院所或高校等各类创新主体牵头,以独立企业法人形式建立的新型创新载体。创新中心采用“公司+联盟”的市场化运营模式,旨在突破从基础研究到产业应用的瓶颈制约。

二、申报条件:明确五维准入标准
申报创新中心需满足以下五个方面的条件:

  1. 建设领域明确:需以国家制造业创新中心总体布局为指引,结合我省“415X”先进制造业集群建设要求,面向重点领域布局。
  2. 目标定位清晰:需有明确清晰的建设方案,技术路线清晰,聚焦产业关键共性技术。
  3. 组织架构完整:采取“公司+联盟”模式。建设主体为独立企业法人,组建资金(注册资本)不低于2500万元,且需实缴到位。联盟需汇聚本领域内有代表性的创新主体。
  4. 基础条件良好:有固定运营场所,原则上不低于2000平方米;从事研发和相关技术创新活动的科技人员占全体职工比例不低于50%。
  5. 运行机制高效:需建立现代企业制度,具备产学研用融通创新机制、市场化知识产权与技术成果转化机制。

三、申报流程:从培育到认定的规范化路径
创新中心的申报认定包括滚动培育、组织申报、开展遴选、结果公示和批复建设五个环节。省经信厅将建立培育体系,对符合条件的培育对象择优认定为省级制造业创新中心。认定后,省经信厅将与创新中心及其所在地市签订三年建设责任书,明确技术攻关方向、产业化绩效目标等。

对于成效显著的创新中心,将择优推荐申报国家制造业创新中心、部省联建制造业创新中心或国家制造业创新中心分中心。

四、运行与评估:动态管理促进提质增效
创新中心需建立专家咨询机制,加强与省实验室等平台的资源共享。每年3月底前需报送上一年度建设运行情况。省经信厅商省财政厅后,将对运行满一年的创新中心开展评价评估,包括建设期内的年度绩效评价、三年后的验收评估以及后续的运行评估。评价结果分为优秀、一般、不合格三类,对不合格者给予一年整改期,整改仍不达标的将撤销命名。

五、支持政策:真金白银助力创新发展
《办法》明确了强有力的财政支持政策:

此次《浙江省制造业创新中心建设管理办法》的出台,标志着我省制造业创新中心建设进入规范化、体系化新阶段。通过高标准建设、动态化管理和强有力支持,将有效激发创新活力,为全省制造业高质量发展注入强劲动能。

(本文信息来源:浙江省经济和信息化厅、浙江省财政厅,发布日期:2026年3月18日)